企業法律︱一定要簽書面契約嗎?

(該圖片由Gerd Altmann在Pixabay上發布)

n  沒簽書面等於契約不成立?

實務上,當雙方有爭執時,常常會聽到一句反駁:「我又沒跟他簽契約」,意欲撇清自己的契約責任。事實上,一定要簽書面,才代表契約有成立嗎?

首先看《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的類型,依據是否需要具備一定方式,可分為「要式契約」及「不要式契約」。依照前述民法規定,我國原則為不要式契約,只要「要約」和「承諾」達到一致就會成立,不需要具備一定方式,譬如買賣、承攬、僱傭、委任、和解等常見的法律關係,都屬於不要式契約。

少部份例外的要式契約,需要具備一定方式才會成立,簽立書面、公證等都屬於一定方式,我國法令明確規定應以書面或字據訂立的契約,包含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除法定的要式契約以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的考量,契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契約要符合一定方式,如果不符合約定的方式,依《民法》第166條推定為契約不成立

因此,契約有沒有成立,應視法令或雙方有無約定該契約是否需以書面為之。如有法定或約定,則要等書面簽立後契約才成立;如無,則契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就已經成立了,雙方均應受到契約效力拘束。


n  涉及重大權利義務關係時,仍建議簽立書面契約

雖說契約不必然要簽立書面才會成立,然而在面對金額龐大、權利義務複雜、耗時較長等等的法律關係時,仍強烈建議要簽立書面契約,避免嗣後雙方對契約履行產生爭執或疑義時,無所憑依。為保障自身的權益,白紙黑字的契約仍是最好的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