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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集∣李師科案–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法

(聯合報報導資料頁面,取自https://reurl.cc/ze0e6V)



  案件背景

李師科的退役軍人:1927年生,山東人,參與過抗戰、戡亂、剿共等戰役,後來跟著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因病申請退役後以開計程車為生。

1980年,李師科持土製手槍,在台北市某處槍殺警員李勝源,導致李勝源死亡後,再搶走李勝源身上的點三八左輪手槍。

2年時間,李師科對預謀的搶案進行調查及規劃,1982/04/14,戴著假髮、鴨舌帽及口罩,持槍闖進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並造成一名銀行行員受傷。

這是台灣首起的銀行搶案,媒體大肆報導,民眾對治安的不信任度遽增,為了迅速平息恐慌,警方高層下令限期破案,並開出高達200萬元的高額懸賞獎金。

在高度的破案壓力下,警方捉錯人了,也發生了難以彌補的傷害。

王迎先,同樣是退役軍人、山東人,同樣駕駛計程車為生,計程車顏色與李師科一樣都是紅色的,外型、口音也與李師科相似。

王迎先被女兒的男朋友檢舉後,遭到員警逮捕,被急於破案的員警詹俊榮、謝文昌、洪福川、陳奕煌、周桐明施以非法拘禁、刑求、逼供,王迎先不堪痛苦,承認犯罪。1982/05/07日凌晨,員警押解王迎先至秀朗橋尋找證物時,王迎先趁隙跳下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以死明志。(另有一種說法是王迎先遭警方刑求過度,生命垂危,為掩飾刑求情節而遭警方加工自殺,真相為何尚難釐清)。

諷刺的是,在王迎先自殺後的幾個小時內,警方接獲祕密情報後,在李師科位於台北市和平西路的住宅,逮捕真兇李師科。

承辦檢察官依《戒嚴法》將李師科移送軍法審判,1982/05/17軍事法庭開庭審理,1982/05/21李師科經軍事庭判處死刑,1982/05/26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從案發到死刑執行不過一個多月。


  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法

王迎先作為搶案的犯罪嫌疑人,遭員警問訊時,依照當時法律規定沒有辦法由律師陪同,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警察問訊還不到起訴階段,王迎先當時的身份也還不是被告。

各界紛紛質疑,如果有律師陪同,冤案還會發生嗎?不管如何,在王迎先死後2個多月,立法機構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俗稱「王迎先條款」,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審過程中可以隨時選任律師,陪同偵訊,以求降低刑求、誘導訊問或其他不正方式取供的情形,是刑事訴訟法的一大修正。


  後續影響

  1. 民眾進入各金融機構時應脫下安全帽及口罩。
  2. 引起模仿效應,如不久後的高雄彌陀鄉郵局搶案。
  3. 專家學者開始關注探討榮民的心理、處境和安置問題。


  參考資料

  • 「李師科案」條目,維基百科。
  • 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2018/10/08),「【李師科搶案】蒙面怪客持槍搶銀行,計程車司機蒙冤身亡(上)」。取自https://ohsir.tw/3000/
  • 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2018/10/09),【李師科搶案】退伍老兵成銀行搶匪,槍決決不了社會問題(下)」。取自https://ohsir.tw/3012/
  • 中時新聞網(2020/04/16),「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 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取自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16005460-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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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被污名化的量刑基礎



  書籍介紹與故事背景

請參考「《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我國死刑規範與爭議」一文。

(圖片取自博客來)


  困難的量刑

量刑,是每個法官在面對刑事案件時,最艱難的決定

在「光市母女殺害事件」一案中,摒除福田及辯護團所提出的:轉生手段、繫蝴蝶結在脖子上、抽屜是時光…等種種讓人匪夷所思、嗤之以鼻的辯詞,遺屬木村洋對於一、二審的判決中法官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之一:「可明顯看出被告心理層面仍未成熟,尚在發展階段」、「母親自殺等複雜的家庭環境因素,有可能會對被告的性格與行動傾向造成影響」、「然至今未見被告做出其他任何顯著的不正舉動,可知不良敗壞之習性尚未深植於被告內心。被告人格雖有偏頗,然仍處於身心均未健全之狀態,尚有可塑性而言。故此,本法庭判斷被告仍有經由教育矯正之可能性」(節錄自《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感到萬分疑惑及不解。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中,針對刑罰有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做出以下的說明:「……。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為了符合憲法並遵守大法官解釋文的要求,我國《刑法》制定有各種加重、減輕事由的規定,譬如:自首、一定年齡之人犯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欠缺或減低辨識能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防果行為、結合犯…等等。

其中最受爭議的,不外乎是《刑法》第5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被污名化的量刑基礎

量刑基礎絕對是有必要存在的,因為不會有任何兩個案件會一模一樣、完全相同,每個案件都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用同樣的刑度判處不同的犯行態樣,本就是極不公平的事情。

《刑法》第57條是一條相當抽象、沒有具體客觀標準的規定,適用上仰賴法官的經驗和判斷,也因此飽受批評。然而,是否就真的像媒體及民眾批評的那麼不堪?

媒體為了吸引讀者目光,常常做出斷章取義、扭曲判決原意的報導,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越來越加深。以幾年前曾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為例

(擷取自ETtoday報導頁面)

從報導標題來看,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法官以被告當過風紀股長為由,讓被告逃過死刑,當時引起廣泛討論:那當過班長、衛生股長、模範生…等等,是不是也都可以減刑?

讓我們重新讀一遍判決

法官在判決之中,仍是嚴厲批評被告的惡性,但是在綜合考量被告沒有前科、不是仇視社會的反社會人格、始終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不是預謀或無差別殺人等種種因素,最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而媒體報導中所謂的「擔任過風紀股長」,只是法官在評斷被告是不是反社會人格的旁徵之一。

法官對被告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依照我國的刑罰制度,無期徒刑之上,就是死刑。

我雖然對於廢除死刑持保留意見,但死刑的判處難道不應該謹慎再謹慎嗎?這個被告真的有達到「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的程度嗎?這個案件真的需要判處到「死刑」嗎?如果是,那麼像法官說的預謀、無差別殺人,又該如何判處,才能讓罪刑相當?過度使用重刑,只會產生反效果。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有人說,法官是以「人」的身份在執行「神」的工作,仙人打鼓都有時錯了,更何況是身為凡人的法官?刑事訴訟,設計了合議、三級三審、再審、刑事補償等等制度,就是在給予被告救濟的機會,保留修正錯誤的空間。

然而,媒體這種聳動、斷章取義的報導方式,除了賺到點閱率之外,只是在撕裂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也漠視了司法人員的辛勞。


  司法院改革措施

除了媒體亂象以外,我國量刑基礎確實是個需要檢討改進的制度。為了降低量刑偏差,盡量減少各法官背景、生活經驗不同導致量刑不一致的情形,司法院從2010年「白玫瑰運動」(源於高雄女童性侵案)開啟了一連串的量刑改革,陸續制定、頒布了以下項目,更籌組了「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

  1.  量刑資訊系統
  2.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3.  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
  4.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這些都是公開的系統和資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點進去操作看看。

改革並非一蹴可及,司法院願意正視這個問題並積極做出改善,絕對值得稱許,也希望改革不是流於口號,未來能有一套真正能落實的量刑制度。


  參考資料

  •         門田隆將著/許金玉譯(2010/04初版),《與絕望奮鬥木村洋的3300個日子》,新雨出版社。
  •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條目,維基百科。
  •         ETtoday新聞雲(2019/04/02),「宅男勒學妹「污辱屍體」焚屍免死!判決文提到他當過風紀股長」。取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3346.htm?fbclid=IwAR1p4mgClXKrQys_NuUTA5W-yVrDQgwhG58VBOuKUFuux_oSIk-aaEjo7nM
  •         司法院(2018/12/21),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開放民眾使用新聞稿。取自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7622
  •         司法院(2020/01/07),「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新聞稿。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46463-f6c8f-1.html
  •         廖素琪(2019),司法院量刑改革措施之探討-從酒駕公共危險罪量刑標準之實證研究出發,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         盧于聖(2021),重構刑法第57條的量刑架構-從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出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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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我國死刑規範與爭議


圖片取自博客來
(圖片取自博客來)

■ 故事背景

《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出版於2010年,剛出版時是極轟動的暢銷書籍,在當時也帶動了台灣社會對死刑存廢再次熱烈的討論。

本書的故事背景是日本真實刑事案件,發生於1999/04/14日本山口縣光市的「光市母女殺害事件」。

兇嫌為時僅18歲的少年福田孝行(後改姓為大月孝行)。福田因一時湧起的性衝動,藉由排水管檢查的名義闖入木村洋與妻子彌生(時23歲)、幼女夕夏(時11個月)居住的公寓中,當時木村因上班不在家,福田因此對彌生及夕夏施暴,導致兩人的死亡,木村下班返家後發現彌生的遺體後報警。

本案重要時序摘要:

  • 1999/04/14,案發。 
  • 1999/04/18,山田縣警以殺人罪逮捕福田孝行,因福田當時未成年,媒體均未公佈姓名及犯行細節。
  • 1999/06/11,山口地方檢察廳殺人罪等罪名起訴福田
  • 2000/03/22,山口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一審),檢察官於一週內上訴。
  • 2002/03/14,廣島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期徒刑(二審),檢察官嗣後上訴。
  • 2006/06/20,日本最高法院廢除二審判決,發回廣島高等法院重審。
  • 2008/04/22,廣島高等法院判處死刑(更審),辯護團即日上訴。
  • 2012/02/20,日本最高法院駁回辯護團上訴,維持死刑,判決確定。

  • 2012/10/29,辯護團以福田為過失殺人具精神疾病兩點為由,向廣島高等法院提起再審
  • 2015/10/30,廣島高等法院駁回再審請求,辯護團一週內提出異議。
  • 2019/11/07,廣島高等法院駁回異議。
  • 2019/11/11,辯護團再次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特別抗告聲請再審,
  • 2020/12/07,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再審聲請,並禁止本案再審
  • 本案歷經21年告終,福田時已39


■ 「刑罰」的意義

在具體討論死刑存廢爭議之前,我們要先探討一個前置議題:什麼是「刑罰」?「刑罰」的目的又是什麼?

 「刑罰」,指的是在觸犯刑事法律後所受到的處罰,依據剝奪性質不同,一般可分為: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以我國《刑法》為例,刑罰分為「主刑」及「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則分別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其中死刑為生命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為自由刑,罰金為財產刑。

 刑罰的目的為何?依刑罰理論,可從以下三種觀點探討:

  1. 應報理論起源於古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中「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概念,認為刑罰目的在於使犯罪人得到報應,為其所作所為付出代價,以實現正義。
  2. 一般預防理論(普羅大眾)透過對犯罪人、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對一般普羅大眾產生威嚇的作用,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3. 特別預防理論(犯罪行為人)此說認為犯罪行為人在受到刑罰後,可在一定程度內消滅或減少犯罪人再次對他人施以犯行的可能,以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


■ 我國死刑規定

因刑事政策的調整,我國已陸續將「絕對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觸犯絕對死刑的罪名時,在不論罪責減輕免除的情形下,法官唯一的選擇就是判處死刑;但若是相對死刑,除了死刑以外,還可以選擇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端看法條的規定為何。

 我國法律中有刑罰的法典,較常用的有《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這幾部法典,目前本刑尚有保留死刑的各罪,略整理如下:

  1. 《刑法》第1011項內亂罪。
  2. 《刑法》第104條第1項、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外患罪。
  3. 《刑法》第120條公務員委棄守地罪。
  4. 《刑法》第185-1條第1項劫持航空器罪、同條第2項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
  5. 《刑法》第185-2條第3項危害飛航安全、航空器或其他設施致人於死罪
  6. 《刑法》第226-1條犯強制性交猥褻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
  7. 《刑法》第261條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
  8.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9.        《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人於死罪。
  10.        《刑法》第332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放火、強致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
  11.        《刑法》第333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12.        《刑法》第334條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放火、強致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
  13.        《刑法》第347條第2項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罪。
  14.        《刑法》第348條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強致性交、使人受重傷罪。
  1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運製造第一級毒品罪。
  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強迫或欺瞞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1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公務員借職務之便販運製造第一級毒品、強迫或欺瞞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至於《陸海空軍刑法》因涉及現役軍人之罪行,規定甚嚴,此處暫且不論。


■ 死刑存廢爭議

自從現代刑法學之父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1764)嚴厲批評極刑、首倡廢除死刑以來,死刑存廢與否的爭議在200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贊成保留死刑者,論點不外乎是犯行惡性重大、不處死刑則比例失衡、實現正義、維護社會安全;而支持廢除死刑者的論點,大致可歸納為侵害基本生命權、死刑是具有不可回復性的刑罰、無法遏阻犯罪發生云云。

死刑的存廢討論至今,已然不是單純的刑事法學問題,更混雜了種種政治、經濟因素。我不想在這邊旁徵博引的論述辯證死刑究竟該存該廢,只想說說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疑問。

死刑的替代方案

在我國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中,通常會寫到一句:「惡性重大,無教化可能,有使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若有關注社會新聞的人應該都知道,惡性重大到必須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犯行,始終存在,不曾消滅,如果廢除死刑之後,我們要用怎樣方式使犯人得到相應的代價?將曾犯下如此惡行的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年限的刑罰後再次釋放於社會,不啻是對民眾正常生活投下一枚不定時炸彈,如同南韓「素媛案」性侵犯罪人趙斗淳出獄後引起的種種動盪和不安。

其實贊成死刑的人,是否認為死刑不可取代?我想並不盡然,如果有個能夠替代死刑的方案產生,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也是達到了「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目的。然而,我國尚未有類似的刑罰制度,死刑之下即為無期徒刑,而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並沒有達到與社會永久隔離的效果。

若採取終身監禁制度,尚有經濟上的考量,畢竟要將犯罪人關一輩子,勢必會產生巨大的成本,但這是基於犯罪人自身的惡性而來,若由人民繳納的稅金支應,又會是另一個反彈,或許可要求犯人自行承擔部份費用,或透過工作獲取報酬以抵充。此外,因為沒有重獲自由的可能,犯人在喪失希望的同時,是否會讓監獄管理困難重重?

冤判誤判?

案件畢竟是「人」在宣判,真相其實只有當事人最清楚,冤判誤判的可能性不是我們摀著眼就可以假裝沒看到,也因此刑事訴訟程序上設計了合議制、三級三審制等相關制度,透過重重的關卡,使案件和判決有受到多次檢驗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如果受到冤判誤判,我國立有《刑事補償法》作為補償的依據。但死刑是生命刑,一旦處決之後,沒有任何方式可以回復,這也是支持廢除死刑者持有的中心論點之一。

冤判誤判不是只出現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其他案件同樣也有這個問題,雖然有《刑事補償法》的存在,其他案件難道就不應該被正視?我想,強化警偵第一線蒐證的能力,以及提昇法院審判的品質,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之道。

除了這些以外,要如何填補被害人的損失,也是一個需要嚴肅思考的課題


■ 寫在之後

我不想要用聳動的文字來吸引目光或流量,因此在案件背景上只是略略帶過,沒有鉅細靡遺描述整個案件過程,也沒有相關人等的照片,這個案件在網路上有很多資料,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尋。

最後分享「光市母女殺害事件」遺屬木村洋的一段話: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地面對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打從心裡地反省,並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對社會做出有意義的奉獻。」


■ 參考資料

  •         門田隆將著/許金玉譯(2010/04初版),《與絕望奮鬥木村洋的3300個日子》,新雨出版社。
  •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條目,維基百科。
  •         經濟日報(2020/12/09),「光市母女命案 日最高法院駁回死囚再審聲請」。取自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5079760
  •         黃惠婷(2010),由刑罰目的探討累犯加重刑罰之正當性,矯正期刊第9卷第1期。
  •         陳冠呈(2014),死刑存廢之研究以死刑緩期執行作為替代方案,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         楊雅婷(2014),死刑犯之生命歷程及對死刑認知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         廢除死刑聯盟網站,https://www.taedp.org.tw/
  •    廖恒藝、黃郁真,死刑的替代方案,法律白話文運動。取自https://plainlaw.me/2018/06/23/%E6%AD%BB%E5%8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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