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李師科案–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法

(聯合報報導資料頁面,取自https://reurl.cc/ze0e6V)



  案件背景

李師科的退役軍人:1927年生,山東人,參與過抗戰、戡亂、剿共等戰役,後來跟著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因病申請退役後以開計程車為生。

1980年,李師科持土製手槍,在台北市某處槍殺警員李勝源,導致李勝源死亡後,再搶走李勝源身上的點三八左輪手槍。

2年時間,李師科對預謀的搶案進行調查及規劃,1982/04/14,戴著假髮、鴨舌帽及口罩,持槍闖進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並造成一名銀行行員受傷。

這是台灣首起的銀行搶案,媒體大肆報導,民眾對治安的不信任度遽增,為了迅速平息恐慌,警方高層下令限期破案,並開出高達200萬元的高額懸賞獎金。

在高度的破案壓力下,警方捉錯人了,也發生了難以彌補的傷害。

王迎先,同樣是退役軍人、山東人,同樣駕駛計程車為生,計程車顏色與李師科一樣都是紅色的,外型、口音也與李師科相似。

王迎先被女兒的男朋友檢舉後,遭到員警逮捕,被急於破案的員警詹俊榮、謝文昌、洪福川、陳奕煌、周桐明施以非法拘禁、刑求、逼供,王迎先不堪痛苦,承認犯罪。1982/05/07日凌晨,員警押解王迎先至秀朗橋尋找證物時,王迎先趁隙跳下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以死明志。(另有一種說法是王迎先遭警方刑求過度,生命垂危,為掩飾刑求情節而遭警方加工自殺,真相為何尚難釐清)。

諷刺的是,在王迎先自殺後的幾個小時內,警方接獲祕密情報後,在李師科位於台北市和平西路的住宅,逮捕真兇李師科。

承辦檢察官依《戒嚴法》將李師科移送軍法審判,1982/05/17軍事法庭開庭審理,1982/05/21李師科經軍事庭判處死刑,1982/05/26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從案發到死刑執行不過一個多月。


  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法

王迎先作為搶案的犯罪嫌疑人,遭員警問訊時,依照當時法律規定沒有辦法由律師陪同,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警察問訊還不到起訴階段,王迎先當時的身份也還不是被告。

各界紛紛質疑,如果有律師陪同,冤案還會發生嗎?不管如何,在王迎先死後2個多月,立法機構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俗稱「王迎先條款」,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審過程中可以隨時選任律師,陪同偵訊,以求降低刑求、誘導訊問或其他不正方式取供的情形,是刑事訴訟法的一大修正。


  後續影響

  1. 民眾進入各金融機構時應脫下安全帽及口罩。
  2. 引起模仿效應,如不久後的高雄彌陀鄉郵局搶案。
  3. 專家學者開始關注探討榮民的心理、處境和安置問題。


  參考資料

  • 「李師科案」條目,維基百科。
  • 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2018/10/08),「【李師科搶案】蒙面怪客持槍搶銀行,計程車司機蒙冤身亡(上)」。取自https://ohsir.tw/3000/
  • 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2018/10/09),【李師科搶案】退伍老兵成銀行搶匪,槍決決不了社會問題(下)」。取自https://ohsir.tw/3012/
  • 中時新聞網(2020/04/16),「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 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取自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16005460-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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