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女性夜間工作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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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現行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依此規定,原則禁止女性勞工於晚間10時至凌晨6時工作,於符合但書規定時例外放行,無須另行申請主管機關同意。

然而,《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經大法官認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已於2021/08/20釋字第807解釋宣告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n  強制女性夜間工作?取消原本提供的安全衛生設施?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後,雖《勞動基準法》尚未修法,但因第49條第1項遭宣告失效,女性勞工已經可以於晚間10時至凌晨6時工作,不需要另外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應特別注意的是,大法官只有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同條第2項至第5項並不當然併隨失效,在法規未臻明確前,建議雇主仍應遵守同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避免一時觸法而遭勞動機關處罰

退萬步言,縱使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2項至第5項併隨同條第1項失效,雇主身為事業經營負責人及僱用勞工之人,仍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的適用,不可不慎。

基於上述爭議,建議勞動主管機關儘速推動修法,以為避免法規適用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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