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圖片由Tumisu在Pixabay上發布) |
n 前言
由於Covid-19疫情在全球爆發,為考量防疫目的,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讓員工在家上班(WFH)。為了監督員工是否有認真工作,或許有部份企業主開始考量在員工電腦安裝側錄軟體,監看員工的email、通訊、上網情形,這種監看或側錄的行為是否合法?
n 可能觸犯的法律
員工不會因為進入工作場所而喪失隱私權,再者,許多公司並未配給員工單獨使用的公務手機、公務通訊帳號,致使員工常倚賴自己私人電話或通訊軟體對外聯繫,公、私領域並沒有明顯界線。然而,側錄軟體多是全面性、概括性的側錄,無法篩選內容,企業主應該可以預見在員工電腦安裝側錄軟體,可能會有側錄到與公務無關的員工私人領域隱私可能。依我國法律,有觸犯下列法條之虞: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立法意旨及實務見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的犯罪行為主體包含一般民眾,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n 監看或側錄員工電腦是否一律不合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如此,是否在員工任職時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即可規避刑責?依實務見解,監看或側錄員工電腦並非一律不合法,但須在保障員工合理隱私期待、符合比例原則、經員工事先同意、基於保護營業祕密等種種要件下,才可以實施;況且,員工為了保住工作,在企業要求下不得已而簽下的「同意書」,是否就是企業主的護身符?尚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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