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被污名化的量刑基礎



  書籍介紹與故事背景

請參考「《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我國死刑規範與爭議」一文。

(圖片取自博客來)


  困難的量刑

量刑,是每個法官在面對刑事案件時,最艱難的決定

在「光市母女殺害事件」一案中,摒除福田及辯護團所提出的:轉生手段、繫蝴蝶結在脖子上、抽屜是時光…等種種讓人匪夷所思、嗤之以鼻的辯詞,遺屬木村洋對於一、二審的判決中法官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之一:「可明顯看出被告心理層面仍未成熟,尚在發展階段」、「母親自殺等複雜的家庭環境因素,有可能會對被告的性格與行動傾向造成影響」、「然至今未見被告做出其他任何顯著的不正舉動,可知不良敗壞之習性尚未深植於被告內心。被告人格雖有偏頗,然仍處於身心均未健全之狀態,尚有可塑性而言。故此,本法庭判斷被告仍有經由教育矯正之可能性」(節錄自《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感到萬分疑惑及不解。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中,針對刑罰有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做出以下的說明:「……。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為了符合憲法並遵守大法官解釋文的要求,我國《刑法》制定有各種加重、減輕事由的規定,譬如:自首、一定年齡之人犯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欠缺或減低辨識能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防果行為、結合犯…等等。

其中最受爭議的,不外乎是《刑法》第5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被污名化的量刑基礎

量刑基礎絕對是有必要存在的,因為不會有任何兩個案件會一模一樣、完全相同,每個案件都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用同樣的刑度判處不同的犯行態樣,本就是極不公平的事情。

《刑法》第57條是一條相當抽象、沒有具體客觀標準的規定,適用上仰賴法官的經驗和判斷,也因此飽受批評。然而,是否就真的像媒體及民眾批評的那麼不堪?

媒體為了吸引讀者目光,常常做出斷章取義、扭曲判決原意的報導,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越來越加深。以幾年前曾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為例

(擷取自ETtoday報導頁面)

從報導標題來看,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法官以被告當過風紀股長為由,讓被告逃過死刑,當時引起廣泛討論:那當過班長、衛生股長、模範生…等等,是不是也都可以減刑?

讓我們重新讀一遍判決

法官在判決之中,仍是嚴厲批評被告的惡性,但是在綜合考量被告沒有前科、不是仇視社會的反社會人格、始終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不是預謀或無差別殺人等種種因素,最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而媒體報導中所謂的「擔任過風紀股長」,只是法官在評斷被告是不是反社會人格的旁徵之一。

法官對被告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依照我國的刑罰制度,無期徒刑之上,就是死刑。

我雖然對於廢除死刑持保留意見,但死刑的判處難道不應該謹慎再謹慎嗎?這個被告真的有達到「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的程度嗎?這個案件真的需要判處到「死刑」嗎?如果是,那麼像法官說的預謀、無差別殺人,又該如何判處,才能讓罪刑相當?過度使用重刑,只會產生反效果。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有人說,法官是以「人」的身份在執行「神」的工作,仙人打鼓都有時錯了,更何況是身為凡人的法官?刑事訴訟,設計了合議、三級三審、再審、刑事補償等等制度,就是在給予被告救濟的機會,保留修正錯誤的空間。

然而,媒體這種聳動、斷章取義的報導方式,除了賺到點閱率之外,只是在撕裂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也漠視了司法人員的辛勞。


  司法院改革措施

除了媒體亂象以外,我國量刑基礎確實是個需要檢討改進的制度。為了降低量刑偏差,盡量減少各法官背景、生活經驗不同導致量刑不一致的情形,司法院從2010年「白玫瑰運動」(源於高雄女童性侵案)開啟了一連串的量刑改革,陸續制定、頒布了以下項目,更籌組了「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

  1.  量刑資訊系統
  2.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3.  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
  4.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這些都是公開的系統和資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點進去操作看看。

改革並非一蹴可及,司法院願意正視這個問題並積極做出改善,絕對值得稱許,也希望改革不是流於口號,未來能有一套真正能落實的量刑制度。


  參考資料

  •         門田隆將著/許金玉譯(2010/04初版),《與絕望奮鬥木村洋的3300個日子》,新雨出版社。
  •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條目,維基百科。
  •         ETtoday新聞雲(2019/04/02),「宅男勒學妹「污辱屍體」焚屍免死!判決文提到他當過風紀股長」。取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3346.htm?fbclid=IwAR1p4mgClXKrQys_NuUTA5W-yVrDQgwhG58VBOuKUFuux_oSIk-aaEjo7nM
  •         司法院(2018/12/21),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開放民眾使用新聞稿。取自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7622
  •         司法院(2020/01/07),「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新聞稿。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46463-f6c8f-1.html
  •         廖素琪(2019),司法院量刑改革措施之探討-從酒駕公共危險罪量刑標準之實證研究出發,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         盧于聖(2021),重構刑法第57條的量刑架構-從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出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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