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玲玉》—何罪可畏?不過是人言可畏


■  默片時期的藝術巔峰

阮玲玉(1910-1935),生於上海,2010年被CNN評選為「史上25位最偉大的亞洲演員」之一,代表著中國默片時代表演藝術的最高水平。出身貧寒的她,6歲喪父,之後隨著母親在張家幫傭,16歲時出道,9年間演出電影近30部,卻在25歲芳華正盛時隕落。

默片,也就是「無聲電影」,在沒有任何收音、配音的輔助下,影中人喜怒哀樂的表達,全憑演員的眼神、臉部表情和肢體動作,只有偶爾穿插其中的間幕展示主要對話。阮玲玉能在默片時代中取得如此高的地位,她的刻苦和藝術天份,毋庸置疑。


■  生命中的三個男人

在搜尋欄中鍵入阮玲玉的名字,後面必定伴隨著三個男人:張達民、唐季珊、蔡楚生。

張達民是阮母幫傭張家的公子,和阮玲玉要說是青梅竹馬也不為過,可富家公子與傭人女兒間看似動人、突破階級的愛情故事,終究沒有迎來美好的結局。張達民爛賭、花天酒地、積欠高利貸,一身紈褲子弟的習性,在張家破產後,張達民開始伸手向阮玲玉索要金錢,在和阮玲玉簽署分居協議後,仍一紙訴狀將她和唐季珊告上法院,導致她被萬夫所指,甚至在阮玲玉死後繼續消費她。

有「茶葉大王」之稱的富商唐季珊是阮玲玉第二個男人,在廣東有個原配妻子,卻以不斷追求女星為樂,阮玲玉將他視為港灣,而她只是他獵豔名單中的一員。在面對與張達民的訴訟時,唐季珊不曾給過阮玲玉支持與安慰,只厭惡她帶來麻煩,害他失了面子。唐季珊給了阮玲玉的那兩巴掌,打破阮玲玉的幻想,原來真如張織雲(唐季珊前女友)所說,她也只是獵物罷了。

與張達民和唐季珊不同,導演蔡楚生和阮玲玉沒有具體交往,只有那若有似無的情愫縈繞在他們之間。蔡楚生邀請阮玲玉飾演《新女性》裡的主角韋明,那是一部描寫女星艾霞(1912-1934)生平的電影,蔡楚生在其中暗諷艾霞的自殺和記者報導有關,引起記者公會的不滿,並將阮玲玉視為箭靶,大力抨擊阮玲玉的私生活,將她和張達民、唐季珊的三角關係浮上檯面,讓她赤身面對輿論。當阮玲玉鼓起勇氣請求蔡楚生帶她離開時,蔡楚生退縮了:「走了還是要回來」。

這三個男人交織出阮玲玉的一生,也將她一步一步推向死亡。


■  我算不算是個好人?

拍完《新女性》後沒多久,阮玲玉自殺了。

蔡楚生在向阮玲玉說明《新女性》主角時表示:「殺她的不是一兩個人,而是整個社會」。其實,阮玲玉的死又何嘗不是?艾霞的經歷,跟阮玲玉何其相似。

阮玲玉充其量不過是個普通的職業婦女,只是恰巧職業是演員,她對事業有野心,兢兢業業專注在自己的工作,同時像一般女性一樣,憧憬著愛情和依賴,這樣一個女性,卻因為張達民的無恥和逼迫,因為唐季珊的花心冷漠和暴力相向,因為輿論撲天蓋地的攻擊,因為名譽遭受破壞,心力交瘁,選擇在1935年3月8日婦女節當天半夜吞服安眠藥自殺,結束她璀璨但傷痕累累的一生。

在網路發達的今日,訊息傳播更為快速,阮玲玉故去迄今已有80多年,輿論暴力的情形只增不減,漫天的訊息甚至更難辨真偽,當吾人躲在媒體和網路後面發表各種言論時,想想阮玲玉吧!

阮玲玉葬禮(圖片來源:維基共享)



黑白集∣李師科案–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法

(聯合報報導資料頁面,取自https://reurl.cc/ze0e6V)



  案件背景

李師科的退役軍人:1927年生,山東人,參與過抗戰、戡亂、剿共等戰役,後來跟著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因病申請退役後以開計程車為生。

1980年,李師科持土製手槍,在台北市某處槍殺警員李勝源,導致李勝源死亡後,再搶走李勝源身上的點三八左輪手槍。

2年時間,李師科對預謀的搶案進行調查及規劃,1982/04/14,戴著假髮、鴨舌帽及口罩,持槍闖進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並造成一名銀行行員受傷。

這是台灣首起的銀行搶案,媒體大肆報導,民眾對治安的不信任度遽增,為了迅速平息恐慌,警方高層下令限期破案,並開出高達200萬元的高額懸賞獎金。

在高度的破案壓力下,警方捉錯人了,也發生了難以彌補的傷害。

王迎先,同樣是退役軍人、山東人,同樣駕駛計程車為生,計程車顏色與李師科一樣都是紅色的,外型、口音也與李師科相似。

王迎先被女兒的男朋友檢舉後,遭到員警逮捕,被急於破案的員警詹俊榮、謝文昌、洪福川、陳奕煌、周桐明施以非法拘禁、刑求、逼供,王迎先不堪痛苦,承認犯罪。1982/05/07日凌晨,員警押解王迎先至秀朗橋尋找證物時,王迎先趁隙跳下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以死明志。(另有一種說法是王迎先遭警方刑求過度,生命垂危,為掩飾刑求情節而遭警方加工自殺,真相為何尚難釐清)。

諷刺的是,在王迎先自殺後的幾個小時內,警方接獲祕密情報後,在李師科位於台北市和平西路的住宅,逮捕真兇李師科。

承辦檢察官依《戒嚴法》將李師科移送軍法審判,1982/05/17軍事法庭開庭審理,1982/05/21李師科經軍事庭判處死刑,1982/05/26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從案發到死刑執行不過一個多月。


  促成《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法

王迎先作為搶案的犯罪嫌疑人,遭員警問訊時,依照當時法律規定沒有辦法由律師陪同,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警察問訊還不到起訴階段,王迎先當時的身份也還不是被告。

各界紛紛質疑,如果有律師陪同,冤案還會發生嗎?不管如何,在王迎先死後2個多月,立法機構修正了《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俗稱「王迎先條款」,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審過程中可以隨時選任律師,陪同偵訊,以求降低刑求、誘導訊問或其他不正方式取供的情形,是刑事訴訟法的一大修正。


  後續影響

  1. 民眾進入各金融機構時應脫下安全帽及口罩。
  2. 引起模仿效應,如不久後的高雄彌陀鄉郵局搶案。
  3. 專家學者開始關注探討榮民的心理、處境和安置問題。


  參考資料

  • 「李師科案」條目,維基百科。
  • 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2018/10/08),「【李師科搶案】蒙面怪客持槍搶銀行,計程車司機蒙冤身亡(上)」。取自https://ohsir.tw/3000/
  • 重大歷史懸疑案件調查辦公室(2018/10/09),【李師科搶案】退伍老兵成銀行搶匪,槍決決不了社會問題(下)」。取自https://ohsir.tw/3012/
  • 中時新聞網(2020/04/16),「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 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取自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16005460-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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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女性夜間工作行不行?

 

(該圖片mickey970在Pixabay上發布)

n  現行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依此規定,原則禁止女性勞工於晚間10時至凌晨6時工作,於符合但書規定時例外放行,無須另行申請主管機關同意。

然而,《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經大法官認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已於2021/08/20釋字第807解釋宣告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n  強制女性夜間工作?取消原本提供的安全衛生設施?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後,雖《勞動基準法》尚未修法,但因第49條第1項遭宣告失效,女性勞工已經可以於晚間10時至凌晨6時工作,不需要另外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應特別注意的是,大法官只有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同條第2項至第5項並不當然併隨失效,在法規未臻明確前,建議雇主仍應遵守同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避免一時觸法而遭勞動機關處罰

退萬步言,縱使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2項至第5項併隨同條第1項失效,雇主身為事業經營負責人及僱用勞工之人,仍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的適用,不可不慎。

基於上述爭議,建議勞動主管機關儘速推動修法,以為避免法規適用上的疑慮。


企業法律︱監看或側錄員工電腦是否合法?

 

(該圖片由Tumisu在Pixabay上發布)

n  前言

由於Covid-19疫情在全球爆發,為考量防疫目的,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讓員工在家上班(WFH)。為了監督員工是否有認真工作,或許有部份企業主開始考量在員工電腦安裝側錄軟體,監看員工的email、通訊、上網情形,這種監看或側錄的行為是否合法?

n  可能觸犯的法律

員工不會因為進入工作場所而喪失隱私權,再者,許多公司並未配給員工單獨使用的公務手機、公務通訊帳號,致使員工常倚賴自己私人電話或通訊軟體對外聯繫,公、私領域並沒有明顯界線。然而,側錄軟體多是全面性、概括性的側錄,無法篩選內容,企業主應該可以預見在員工電腦安裝側錄軟體,可能會有側錄到與公務無關的員工私人領域隱私可能。依我國法律,有觸犯下列法條之虞: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立法意旨及實務見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的犯罪行為主體包含一般民眾,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n  監看或側錄員工電腦是否一律不合法?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如此,是否在員工任職時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即可規避刑責?依實務見解,監看或側錄員工電腦並非一律不合法,但須在保障員工合理隱私期待、符合比例原則、經員工事先同意、基於保護營業祕密等種種要件下,才可以實施;況且,員工為了保住工作,在企業要求下不得已而簽下的「同意書」,是否就是企業主的護身符?尚有待討論。 


《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被污名化的量刑基礎



  書籍介紹與故事背景

請參考「《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我國死刑規範與爭議」一文。

(圖片取自博客來)


  困難的量刑

量刑,是每個法官在面對刑事案件時,最艱難的決定

在「光市母女殺害事件」一案中,摒除福田及辯護團所提出的:轉生手段、繫蝴蝶結在脖子上、抽屜是時光…等種種讓人匪夷所思、嗤之以鼻的辯詞,遺屬木村洋對於一、二審的判決中法官判處無期徒刑的理由之一:「可明顯看出被告心理層面仍未成熟,尚在發展階段」、「母親自殺等複雜的家庭環境因素,有可能會對被告的性格與行動傾向造成影響」、「然至今未見被告做出其他任何顯著的不正舉動,可知不良敗壞之習性尚未深植於被告內心。被告人格雖有偏頗,然仍處於身心均未健全之狀態,尚有可塑性而言。故此,本法庭判斷被告仍有經由教育矯正之可能性」(節錄自《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感到萬分疑惑及不解。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中,針對刑罰有無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做出以下的說明:「……。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為了符合憲法並遵守大法官解釋文的要求,我國《刑法》制定有各種加重、減輕事由的規定,譬如:自首、一定年齡之人犯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欠缺或減低辨識能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防果行為、結合犯…等等。

其中最受爭議的,不外乎是《刑法》第57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被污名化的量刑基礎

量刑基礎絕對是有必要存在的,因為不會有任何兩個案件會一模一樣、完全相同,每個案件都有每個案件的特殊性,用同樣的刑度判處不同的犯行態樣,本就是極不公平的事情。

《刑法》第57條是一條相當抽象、沒有具體客觀標準的規定,適用上仰賴法官的經驗和判斷,也因此飽受批評。然而,是否就真的像媒體及民眾批評的那麼不堪?

媒體為了吸引讀者目光,常常做出斷章取義、扭曲判決原意的報導,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度越來越加深。以幾年前曾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為例

(擷取自ETtoday報導頁面)

從報導標題來看,很容易讓人誤解為法官以被告當過風紀股長為由,讓被告逃過死刑,當時引起廣泛討論:那當過班長、衛生股長、模範生…等等,是不是也都可以減刑?

讓我們重新讀一遍判決

法官在判決之中,仍是嚴厲批評被告的惡性,但是在綜合考量被告沒有前科、不是仇視社會的反社會人格、始終坦承犯行、有和解意願、不是預謀或無差別殺人等種種因素,最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而媒體報導中所謂的「擔任過風紀股長」,只是法官在評斷被告是不是反社會人格的旁徵之一。

法官對被告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依照我國的刑罰制度,無期徒刑之上,就是死刑。

我雖然對於廢除死刑持保留意見,但死刑的判處難道不應該謹慎再謹慎嗎?這個被告真的有達到「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的程度嗎?這個案件真的需要判處到「死刑」嗎?如果是,那麼像法官說的預謀、無差別殺人,又該如何判處,才能讓罪刑相當?過度使用重刑,只會產生反效果。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擷取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有人說,法官是以「人」的身份在執行「神」的工作,仙人打鼓都有時錯了,更何況是身為凡人的法官?刑事訴訟,設計了合議、三級三審、再審、刑事補償等等制度,就是在給予被告救濟的機會,保留修正錯誤的空間。

然而,媒體這種聳動、斷章取義的報導方式,除了賺到點閱率之外,只是在撕裂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也漠視了司法人員的辛勞。


  司法院改革措施

除了媒體亂象以外,我國量刑基礎確實是個需要檢討改進的制度。為了降低量刑偏差,盡量減少各法官背景、生活經驗不同導致量刑不一致的情形,司法院從2010年「白玫瑰運動」(源於高雄女童性侵案)開啟了一連串的量刑改革,陸續制定、頒布了以下項目,更籌組了「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

  1.  量刑資訊系統
  2.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3.  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
  4.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這些都是公開的系統和資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點進去操作看看。

改革並非一蹴可及,司法院願意正視這個問題並積極做出改善,絕對值得稱許,也希望改革不是流於口號,未來能有一套真正能落實的量刑制度。


  參考資料

  •         門田隆將著/許金玉譯(2010/04初版),《與絕望奮鬥木村洋的3300個日子》,新雨出版社。
  •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條目,維基百科。
  •         ETtoday新聞雲(2019/04/02),「宅男勒學妹「污辱屍體」焚屍免死!判決文提到他當過風紀股長」。取自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02/1413346.htm?fbclid=IwAR1p4mgClXKrQys_NuUTA5W-yVrDQgwhG58VBOuKUFuux_oSIk-aaEjo7nM
  •         司法院(2018/12/21),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開放民眾使用新聞稿。取自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97622
  •         司法院(2020/01/07),「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新聞稿。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46463-f6c8f-1.html
  •         廖素琪(2019),司法院量刑改革措施之探討-從酒駕公共危險罪量刑標準之實證研究出發,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         盧于聖(2021),重構刑法第57條的量刑架構-從量刑目的與行為人圖像出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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