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一書出版於2010年,剛出版時是極轟動的暢銷書籍,在當時也帶動了台灣社會對死刑存廢再次熱烈的討論。
本書的故事背景是日本真實刑事案件,發生於1999/04/14日本山口縣光市的「光市母女殺害事件」。
兇嫌為時僅18歲的少年福田孝行(後改姓為大月孝行)。福田因一時湧起的性衝動,藉由排水管檢查的名義闖入木村洋與妻子彌生(時23歲)、幼女夕夏(時11個月)居住的公寓中,當時木村因上班不在家,福田因此對彌生及夕夏施暴,導致兩人的死亡,木村下班返家後發現彌生的遺體後報警。
本案重要時序摘要:
- 1999/04/18,山田縣警以殺人罪逮捕福田孝行,因福田當時未成年,媒體均未公佈姓名及犯行細節。
- 1999/06/11,山口地方檢察廳以殺人罪等罪名起訴福田。
- 2000/03/22,山口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一審),檢察官於一週內上訴。
- 2002/03/14,廣島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期徒刑(二審),檢察官嗣後上訴。
- 2006/06/20,日本最高法院廢除二審判決,發回廣島高等法院重審。
- 2008/04/22,廣島高等法院判處死刑(更審),辯護團即日上訴。
- 2012/02/20,日本最高法院駁回辯護團上訴,維持死刑,判決確定。
- 2012/10/29,辯護團以福田為過失殺人且具精神疾病兩點為由,向廣島高等法院提起再審。
- 2015/10/30,廣島高等法院駁回再審請求,辯護團一週內提出異議。
- 2019/11/11,辯護團再次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特別抗告聲請再審,
- 2020/12/07,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再審聲請,並禁止本案再審。
在具體討論死刑存廢爭議之前,我們要先探討一個前置議題:什麼是「刑罰」?「刑罰」的目的又是什麼?
「刑罰」,指的是在觸犯刑事法律後所受到的處罰,依據剝奪性質不同,一般可分為: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以我國《刑法》為例,刑罰分為「主刑」及「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則分別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其中死刑為生命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為自由刑,罰金為財產刑。
刑罰的目的為何?依刑罰理論,可從以下三種觀點探討:
- 應報理論:起源於古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中「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概念,認為刑罰目的在於使犯罪人得到報應,為其所作所為付出代價,以實現正義。
- 一般預防理論(普羅大眾):透過對犯罪人、犯罪行為的懲罰,可對一般普羅大眾產生威嚇的作用,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 特別預防理論(犯罪行為人):此說認為犯罪行為人在受到刑罰後,可在一定程度內消滅或減少犯罪人再次對他人施以犯行的可能,以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
■ 我國死刑規定
因刑事政策的調整,我國已陸續將「絕對死刑」修正為「相對死刑」。觸犯絕對死刑的罪名時,在不論罪責減輕免除的情形下,法官唯一的選擇就是判處死刑;但若是相對死刑,除了死刑以外,還可以選擇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端看法條的規定為何。
我國法律中有刑罰的法典,較常用的有《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這幾部法典,目前本刑尚有保留死刑的各罪,略整理如下:
- 《刑法》第101第1項內亂罪。
- 《刑法》第104條第1項、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外患罪。
- 《刑法》第120條公務員委棄守地罪。
- 《刑法》第185-1條第1項劫持航空器罪、同條第2項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
- 《刑法》第185-2條第3項危害飛航安全、航空器或其他設施致人於死罪。
- 《刑法》第226-1條犯強制性交猥褻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
- 《刑法》第261條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
-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 《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人於死罪。
- 《刑法》第332條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放火、強致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
- 《刑法》第333條海盜罪、準海盜罪。
- 《刑法》第334條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放火、強致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
- 《刑法》第347條第2項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罪。
- 《刑法》第348條犯擄人勒贖罪而故意殺人、強致性交、使人受重傷罪。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運製造第一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強迫或欺瞞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1項公務員借職務之便販運製造第一級毒品、強迫或欺瞞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至於《陸海空軍刑法》因涉及現役軍人之罪行,規定甚嚴,此處暫且不論。
自從現代刑法學之父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1764)嚴厲批評極刑、首倡廢除死刑以來,死刑存廢與否的爭議在200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贊成保留死刑者,論點不外乎是犯行惡性重大、不處死刑則比例失衡、實現正義、維護社會安全;而支持廢除死刑者的論點,大致可歸納為侵害基本生命權、死刑是具有不可回復性的刑罰、無法遏阻犯罪發生云云。
死刑的存廢討論至今,已然不是單純的刑事法學問題,更混雜了種種政治、經濟因素。我不想在這邊旁徵博引的論述辯證死刑究竟該存該廢,只想說說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疑問。
死刑的替代方案
在我國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中,通常會寫到一句:「惡性重大,無教化可能,有使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若有關注社會新聞的人應該都知道,惡性重大到必須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犯行,始終存在,不曾消滅,如果廢除死刑之後,我們要用怎樣方式使犯人得到相應的代價?將曾犯下如此惡行的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年限的刑罰後再次釋放於社會,不啻是對民眾正常生活投下一枚不定時炸彈,如同南韓「素媛案」性侵犯罪人趙斗淳出獄後引起的種種動盪和不安。
其實贊成死刑的人,是否認為死刑不可取代?我想並不盡然,如果有個能夠替代死刑的方案產生,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也是達到了「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目的。然而,我國尚未有類似的刑罰制度,死刑之下即為無期徒刑,而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並沒有達到與社會永久隔離的效果。
若採取終身監禁制度,尚有經濟上的考量,畢竟要將犯罪人關一輩子,勢必會產生巨大的成本,但這是基於犯罪人自身的惡性而來,若由人民繳納的稅金支應,又會是另一個反彈,或許可要求犯人自行承擔部份費用,或透過工作獲取報酬以抵充。此外,因為沒有重獲自由的可能,犯人在喪失希望的同時,是否會讓監獄管理困難重重?
冤判誤判?
案件畢竟是「人」在宣判,真相其實只有當事人最清楚,冤判誤判的可能性不是我們摀著眼就可以假裝沒看到,也因此刑事訴訟程序上設計了合議制、三級三審制等相關制度,透過重重的關卡,使案件和判決有受到多次檢驗的機會,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如果受到冤判誤判,我國立有《刑事補償法》作為補償的依據。但死刑是生命刑,一旦處決之後,沒有任何方式可以回復,這也是支持廢除死刑者持有的中心論點之一。
冤判誤判不是只出現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其他案件同樣也有這個問題,雖然有《刑事補償法》的存在,其他案件難道就不應該被正視?我想,強化警偵第一線蒐證的能力,以及提昇法院審判的品質,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之道。
除了這些以外,要如何填補被害人的損失,也是一個需要嚴肅思考的課題。
我不想要用聳動的文字來吸引目光或流量,因此在案件背景上只是略略帶過,沒有鉅細靡遺描述整個案件過程,也沒有相關人等的照片,這個案件在網路上有很多資料,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尋。
最後分享「光市母女殺害事件」遺屬木村洋的一段話: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地面對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打從心裡地反省,並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對社會做出有意義的奉獻。」